南方日報訊(記者/向松陽 通訊員黃蘊磊 楊遠家 法任)珠海一建築工程公司與不具備用工資格的史某、彭某簽訂《勞務承包協議》,將跨境工業區一處辦公室的裝修工程外包,後該公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近日,珠海市香洲區法院一審認定該建築公司法定代表人鐘某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
  2013年7月10日,珠海某建築工程公司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史某、彭某簽訂《勞務承包協議書》,約定:由史某、彭某負責珠海市跨境工業區某大廈兩層辦公室的裝修工程,工程造價人民幣180萬元,入場開工一個月支付人民幣30萬元至50萬元,完成所有項目即支付總工程款的85%人民幣,餘款在一個星期內驗收合格後一個半月內全部付清。合同簽訂後,史某、彭某組織了45名工人進場施工,截至2013年9月13日,工程進度已超過60%,該建築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鐘某僅支付了人民幣3.5萬元費用,未按協議約定付款,拖欠剩餘工資。
  2013年9月,由於被告人鐘某多次不兌現付款承諾,引發20多名工人集體上訪,對社會穩定造成惡劣影響。截至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鐘某仍一直藏匿,拒不支付35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人民幣40.3萬元。2013年12月20日,在珠海市保稅區管委會和勞動保障監察支隊的主持下,涉案建築工程公司支付了拖欠工資人民幣41萬餘元。其中一名被拖欠工資的工人史某出具了諒解書,對被告人鐘某表示諒解。
  香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鐘某當庭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在提起公訴前結清拖欠工人的工資,並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對被告人鐘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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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本頁責編:於艷彬  (原標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 珠海一企業主獲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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