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孫乾)北京市政府法制辦昨天對外公佈《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規定單位不配合稽查將最高被罰3萬元,未通過稽查的重大建設項目將做暫停處理,該辦法從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列舉出七項稽查內容,涵蓋了重大建設項目從批准到竣工全過程,其中把重大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也列入稽查範圍。辦法規定,發展改革部門可以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全過程稽查,也可以實施專項稽查。另外,單位和個人如果發現上述違法違規問題,也有權向發展改革部門舉報。
  對於不配合稽查、不如實反映情況、不及時整改的單位,辦法規定發展改革部門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稽查單位未執行項目審批內容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責令其整改,並視情節輕重有權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如責令被稽查單位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被稽查單位;暫停被稽查重大建設項目的執行;暫停下達被稽查重大建設項目的政府投資計劃等處理決定。  (原標題:重大建設項目稽查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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