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貽夥
  渣土辦,顧名思義,是為管理城市渣土運輸而設立的一個辦事機構。就是這樣一個看似屬於臨時機構並且系清水衙門的單位,卻隨著城市的大建設大發展和房地產開發,變得越來越“吃香”了。
  在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渣土辦隸屬於市容局。2010年以來,兩任渣土辦主任竟然都中“箭”落馬,不能不讓人們警醒地認識到,腐敗的發生,不決定於“官帽”的大小,而是決定於是否存在權力尋租的土壤。
  東窗事發
  今年33歲的張木生自2012年4月起擔任弋江區市容局渣土辦主任兼直屬一中隊中隊長,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區渣土運輸證的審批、渣土執法以及對渣土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
  2013年11月,弋江區檢察院著手對張木生涉嫌職務犯罪線索展開偵查。隨著調查的深入,張木生的直接領導王詠涉案的線索也浮出水面。其時,王詠任弋江區市容局城管行政執法大隊副大隊長,分管渣土辦。在張木生之前,王詠系渣土辦主任。
  辦案人員發現,張木生在任職期間的一些違規行為得到了王詠的默許和同意。而且,辦案人員在對蕪湖華侖港灣工地負責人尹某某進行詢問時,得知他不僅給張木生送過錢物,也給王詠送過數額較大的錢物。也正是由於王詠和張木生的幫助,尹某某才順利地辦理了準運手續違規運輸渣土。
  王詠對渣土違規運輸的行為是否心知肚明?在張木生之前他是否也曾收了當事人的錢物違規替當事人辦事?這一重大案件線索的發現,引發了辦案人員本能的追問。事不宜遲,辦案人員連夜擬定了對王詠的初查計劃。在隨後的證據摸排中,辦案人員註意到,2009年底,王詠擔任渣土辦主任,2011年10月升任市容局城管行政執法大隊副大隊長。王詠升職後,其下屬張木生接替其成為渣土辦主任。而弋江區境內違規運輸渣土的行為自2010年起一直持續到2013年,在此期間,王詠、張木生正是渣土辦主任的前腳後任。
  其實,就在檢察機關對張木生進行偵查時,王詠已經惶惶不可終日。他一邊裝著若無其事的樣子配合檢察機關調取相關證據,一邊急於找到行賄人退贓款。然而,這一切動向盡在辦案人員的掌控之中。隨後,王詠被通知到案。面對鐵的證據,王詠如實交代了涉嫌職務犯罪的事實。據王詠交代,其明知轄區內工地存在違規運輸渣土行為,卻同意為企業辦理渣土準運手續並默許其下屬張木生照辦。其間,王詠也從中多次收受請托人的賄賂。
  小恩小惠的“俘虜”
  根據規定,處置工程渣土必須如實申報繳費並取得相關許可證後,才能辦理渣土準運手續。從2012年起,某些企業遲遲未繳清相關費用,其負責人多次找到張木生幫忙並給予其錢物。一開始,上任沒多久的張木生並沒有答應,但隨著請托次數的增多,他的心理漸漸發生了變化,認為違規運輸渣土不是什麼大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算了,更何況收人錢財就得替人辦事。
  據檢察機關指控,2011年中秋節至2013年春節,張木生接受尹某某的請托,為其在華侖港灣工地渣土運輸中提供關照,並先後兩次收受尹某某所送現金及購物卡4500元。2011年至2013年間,張木生接受蕪湖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張某某的請托,為其公司在混凝土運輸過程中提供關照,並先後四次收受張某某所送購物卡6000元……
  就這樣,2012年至2013年期間,張木生相繼收受17家房地產公司、土石方公司、混凝土公司以及建築工地負責人賄送的財物共計近3萬元。
  雖然大多數情況下張木生每次收到的不過是千元左右的購物卡,但正是這些“小恩小惠”讓其放棄了監管職責,進而給國家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六七月間,張木生明知金域藍灣工地和金域華府工地渣土存在超申報範圍運輸的情況,仍然違反規定,擅自同意為該公司辦理渣土準運手續,導致這兩個項目工地渣土處置費55萬餘元未能收繳。
  2012年底至2013年5月間,張木生明知華侖港灣二期、三期及商業、酒店工程渣土運輸沒有申報繳費和取得工程渣土、建築垃圾處置市容許可證,在接受尹某某的請托後,擅自同意為該企業辦理渣土準運手續,違規從事渣土運輸,導致該項目渣土處置費近74萬元未能收繳。
  “重疊”了的行賄人
  在向張木生行賄的人中,有6人曾向王詠行賄,他們分別是華侖港灣工地尹某某、蕪湖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張某某、金域藍灣工地負責人龔某、蕪湖某攪拌站周某、蕪湖某土石方公司薛某以及另一土石方公司田某。
  2011年中秋節至2013年春節,王詠接受尹某某的請托,為其在華侖港灣工地渣土運輸中提供關照,並分三次共收受尹某某所送現金及購物卡2.2萬元。2010年間,王詠接受薛某的請托,為其在文化戲曲公園項目工地渣土運輸中提供關照,先後兩次收受薛某所送現金共1萬元。2012年至2013年期間,王詠接受田某的請托,為其在中央城項目工地渣土運輸中提供關照,並收受田某現金4000元。
  據檢察機關指控,王詠先後收受9家公司或項目工地負責人的賄賂8萬多元。他還濫用職權,導致金域藍灣工地及華侖港灣項目渣土處置費共計102萬餘元未能收繳。檢察機關對王詠關於此節的指控與張木生相同。
  檢察機關認為,王詠、張木生前後兩任渣土辦主任的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2014年6月5日,弋江區法院分別就張木生案和王詠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張木生有期徒刑一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拘役六個月,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以受賄罪判處王詠有期徒刑三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張木生、王詠不服,分別提出上訴。前不久,蕪湖市中級法院就這兩起案件分別作出終審裁定,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兩任渣土辦主任前“腐”後繼)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lywm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