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守住藥品安全治理底線,需要從嚴治罪實現常態化,也需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銜接。只有實現無縫的法律糾治,才能確保全社會的藥品安全。
  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18日,最高法、最高檢發佈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從重處罰的情形等八大方面內容,該《解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
  藥品安全關係患者生命健康,嚴厲打擊危害藥品安全的違法犯罪,是實現安全有效治理、保護人民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我國刑法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劣藥罪,“兩高”2009年也曾出台相關司法解釋。為了適應藥品安全治理的形勢需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生產、銷售假藥罪“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入罪門檻,增加規定“嚴重情節”和“特別嚴重情節”的刑罰適用條件,顯現出刑法對此類犯罪的嚴格懲治態度。
  實踐表明,在刑法降低入罪門檻後,司法機關查處了大量生產、銷售假藥案件。數據顯示,從《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到今年9月,各地法院一審結案9172件9855人均為有罪判決。如此高壓的打擊態勢,也凸顯了當前這一領域犯罪的嚴重,有效糾偏離不開更為嚴密科學的司法治理。
  就公共秩序而言,刑事司法是種最具強制力的治理方式,具有威懾和預防的功能。但治理法治化要求司法確立在科學常規可預期的軌道上,要求定罪與量刑能夠統一、規範、嚴密、均衡。《解釋》針對犯罪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後果,以及這類案件取證和認證難的問題,從數額加情節兩個方面確定“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和量刑幅度,本身體現出刑事司法的理性與規範,而這是保障司法治理效果的前提。
  《解釋》還直接針對刑事司法中的治理瓶頸,回應了刑法從嚴的立法指導思想,以提升刑事司法對於藥品安全治理的保障功能。例如,《解釋》將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危害對象的生產、銷售假藥列為從重處罰情形,體現出刑事司法對受害群體中弱者的保護,司法從嚴暗含著鮮明的人道主義情懷;同時,《解釋》明確了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嚴懲處,這又具有強烈的預防犯罪目的。
  當然,司法守住藥品安全治理底線,需要從嚴治罪實現常態化,也需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銜接。從整個治理環節上看,藥品安全治理既要有刑罰作為“最後的手段”,更依賴於行政執法真正崛起。只有實現無縫的法律糾治,才能確保全社會的藥品安全。
  相關報道見A05版  (原標題:如何用司法守住藥品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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